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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及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認定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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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238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及多重污染防 制措施認定有疑義案。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7 款規定之 q 值定義,指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 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以及同標準第 8 條規定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公式為 q=a1‧k‧he2‧2,其中 he 為 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顯示排放管道高度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 正比,即污染物排放量愈大,所需排放管道高度愈高,主要係藉大氣 擴散及涵容能力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以維護空氣品 質及保護人體健康。 二、有關來函對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等屬非密閉製程,於正 常操作狀況下,必須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依規定其排放 濃度值不需含氧校正,則其 q 值將偏高,致增加排放管道設置高度 乙節,上述製程因實際需要,吸引大量空氣,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增大 ,自應設置較高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以確實利用大氣擴散及涵 容自淨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以維護空氣品質,自毋須以含氧量 校正之 q 值計算應設置之排放管道高度。 三、又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 ,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規定高度 之排放管道,並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計算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 準,其最高許可排放量並不得超過本標準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其中 污染防制措施包括有助於污染減量之製程改善、原物料改善及裝設防 制設備等,倘同時採用上述 2 種以上措施或採 2 種以上防制設備 處理粒狀污染物者,則屬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之對象。本案請貴局查 明後,逕依權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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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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