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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對轄內○○屠宰場鍋爐以廢木材棧板為燃料,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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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222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對轄內○○屠宰場鍋爐以廢木材棧板為燃料,屬公告應申請固定 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或處理程序,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 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 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 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避 免污染環境,以維護民眾生活品質及國民健康。 二、至於鍋爐燃燒使用之木材或棧板是否屬廢棄物乙節,查除於工廠登記 時已載明木材其為主要產品之工廠所產製之木材,或符合免辦理登記 之製造業,其產製之木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產品者,或公民 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依法收受廢棄物處理後產出並經許可證核發機關認 定為產品者,認定屬該處理機構生產之產品外,其他產出者所拋棄、 放棄、無法或不願再使用者、或其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作為原料 、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均屬廢棄物。 三、倘該屠宰場鍋爐燃燒用之廢木材棧板,屬上述廢棄物,則屬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設置、變更 及操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始得為之 。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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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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