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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燒結工場之固雜料處理工場(RHF)製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之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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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262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燒結工場之固雜料處理工場(RHF )製 程廢氣,是否得以實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之相關疑義乙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 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有 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燒結工場之固雜料處理工場(RHF )製程, 倘係屬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依前揭規定,其排放管道所排放 之戴奧辛濃度計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 含氧量作校正。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污 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 算基準。該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 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之限制,故乃規定其濃度均 須經含氧量校正後,始得判定其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三、有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燒結工場之固雜料處理工場(RHF )製程 流程,還原爐產生之廢氣經鍋爐吸熱降溫,再經復熱器與燃燒空氣熱 交換降溫,然後經袋式集塵器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其中為減少戴奧 辛及保護袋式集塵器濾袋,需抽引外界空氣進入防制設備,倘於正常 操作狀況下抽引大量空氣,確為製程所需,屬不可避免之抽引,並非 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則其經袋式集塵器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之硫 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濃度,得以實測值計算,不需經含氧 量校正。 四、本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製程,仍需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 ,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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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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