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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對電力設施排放標準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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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129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對電力設施排放標準有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貴公司對柴油引擎發電機為工廠備用或大樓備用適用之管制標準
疑義乙節,本署說明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發
布實施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0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
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以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
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
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不論公私場所經常性或備用柴油引擎發電機
空氣污染物排放,倘屬工廠用於發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自應適用電
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用於大樓發電者,其空氣污染物排
放自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
二、又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二粒狀污染物目測判煙之備註
規定,起火或停車期間限值:各機組起火或停車期間,其不透光率最
高值可達 40%。但一小時內超過不透光率 40% 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
三分鐘。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其超過標準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 3
分鐘。有關貴公司詢問引擎起動約 3 至 5 秒,不透光率達 80%,
但 5 秒後即降至 10%,如其 1 小時內超過不透光率 20% 之累積
時間未超過規定之 3 分鐘,則符合標準規定。
三、有關函詢柴油引擎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介於 400ppm 至 3000ppm,
但氮氧化物管制標準為 235ppm 有困難乙節,查該標準係經考量經濟
可行、技術可行及參考國外管制趨勢所訂定,且目前商業化柴油引擎
發電程序適用之可行控制技術,已可處理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至 200p-
pm,貴公司得參採國內外商業化之氮氧化物控制技術,處理所屬柴油
引擎機組氮氧化物排放。
四、有關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含一氧化碳、異味空氣污染物及
苯等乙節,查依該標準第 8 條規定,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
相關標準之規定辦理。有關一氧化碳、苯及異味空氣污染物等項目,
本署業納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柴油引擎空氣污染
物排放自應妥為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該些標準規定,避免污
染環境。
五、另有關硫氧化物之管制主要係由源頭管制,本署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質,已規定柴油引擎燃料油含硫量不得超過 50ppmw ,規定公私場所
要使用符合標準之燃油,以避免污染環境。
六、貴公司所提出之意見,本署將納入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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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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