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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化工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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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049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化工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疑義乙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係指製程回收系統以外所額外加 裝之污染防制設備,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減少因破壞性燃燒生成 額外之空氣污染物。所稱具有回收功能,係指空氣污染物經該防制設 備處理回收後,仍保有物料原來之特性,得再加以利用,不因需再處 理而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二、查活性碳吸附設備去除污染物之原理,係以吸附方式去除廢氣中之空 氣污染物質,並保有物料原來之特性,得再加以利用;另吸附飽和後 之活性碳,則可交由其他廠商進行廠外處理回收。本案○○有限公司 之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廢氣,倘其係為經反應斧後,接活性碳吸附塔處 理後排放者,符合前揭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之定義,其石化製 程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則適用前揭辦法第 9 條第 4 項「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為排放削減率(R )達 85% 或排放濃度(C)300 ppm 以下」規定。本案請 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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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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