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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利用旋窯處理中油公司含油土壤,適用許可管制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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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061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利用旋窯處理中○公司 含油土壤,適用許可管制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23 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 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 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則應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若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 未涉及變更規定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廠,擬以水泥製造程序,處理 中○公司含油土壤,倘其因原物料改變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各項 操作內容,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年許可排放增加量達變更 規定條件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其未涉及變更 者,依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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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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