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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P001煙囪2階段攀爬設施之安全護欄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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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001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P001 煙囪 2 階段攀爬設施之安全 護欄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五 、(五)規定,採樣孔離地面 3 公尺以上時,其攀爬設施應設置安 全護欄。上述管制規定,主要係藉由安全護欄之設置,避免採樣人員 於攀爬過程不慎跌落時,直接掉落地面,造成人員受傷情事。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氣排放管道攀爬設施之安全護欄是否符 合規定疑義乙節,本署環境檢驗所於 97 年 8 月 21 日現場查核結 果,該公司 2 階段爬梯安全護欄有違反前揭規定之虞,本署乃於 9 7 年 9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74332 號函(諒達)請貴府環境 保護局進行查處,該局於 97 年 10 月 3 日查處結果,該公司第 1 階段攀爬設施安全護欄符合規定。另本署於 97 年 12 月 4 日派員 現勘結果,該公司第 1 階段攀爬設施設有安全護欄,第 2 階段至 採樣平台高度未達 3 公尺(僅 2 公尺餘),近乎採樣人員伸手攀 爬高度,且下方已設有安全護欄(約 1 公尺),防止採樣人員跌落 地面,已符合前揭設施規範(相片如附)。本案建請不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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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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