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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二極體製造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後應設置之採樣孔數量及位置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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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1039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二極體製造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 後應設置之採樣孔數量及位置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四之(一) 及(二)規定,採樣孔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 )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8 倍(8D)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2 倍(2D)於管道直徑距離。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 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1.5 倍(1.5D )處, 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0.5 倍(0.5D)於管道直徑距離處。 二、又依同規範四、(五)之 1. 規定圓型截面排放管道內徑形式,內徑 為 56 公分至 2 公尺(含)者,應設置 2 個相互間隔九十度之採 樣孔,超過 2 公尺者,應設置 4 個相互間隔九十度之採樣孔,以 及規範七、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 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前揭規定均為確保採樣孔設置位置不受 氣流干擾及取得具代表性之樣本。 三、有關○○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二極體製造程序防制設備前端採 樣孔數量及設置有疑義乙節,因二極體製造程序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 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管制對象,採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 為其排放標準者,其污染防制設備應達一定處理效率,處理效率之計 算必須在防制設備前後均取得具代表性之樣本,始能計算其防制效率 ,亦即其防制設備前、後端採樣口之設置位置均應符合前揭規定,其 排放管道內徑若大於 56 公分,未超過 2 公尺,應設置 2 個相互 間隔九十度之採樣孔,超過 2 公尺者,應設置 4 個相互間隔九十 度之採樣孔。 四、該公司既設污染源因符合變更條件重新申請設置許可證者,其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前端或後端採樣孔設置位置,自應於申請許可時改善至符 合前揭規定,俾能依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採樣分析工作。另可否於防制 設備前端二排放管道廢氣匯流處設置氣狀污染物採樣孔乙節,因氣狀 污染物於排放管道中分布較為均勻,不易受氣流干擾,倘因故無法設 置符合 8D/2D 之採樣孔位置,亦未能符合 1.5D/0.5D 時,則該公 司可依前揭規範第 7 條規定,檢具書面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 得不受其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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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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