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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其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程序,或半導體製造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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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1034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其適用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程序,或半導體製 造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二極體、 電晶體及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封 )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 之生產者。以及公告第 8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 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 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 ,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者。主要係針 對光電材料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 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程序,倘包含 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 等作業程序,且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者 ,則屬前揭第 8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其應依規定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 。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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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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