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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垃圾焚化廠函詢有關該公司接廠操作期間戴奧辛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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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79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垃圾焚化廠函詢有關該公司接廠操作 期間戴奧辛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自 9 3 年 1 月 1 日起,焚化爐每年應定期檢測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 物 2 次,於每年 1 月至 6 月期間及 7 月至 12 月期間內應各 執行一次檢測。但 2 次定期檢測應間隔 3 個月至 9 個月時間, 且應排除在完成歲修後運轉之 1 個月內進行。故有關焚化爐每年應 定期檢測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次數及應進行檢測之期間,法有 明定。 二、本案貴轄○○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垃圾焚化廠來函略謂:該公 司於 97 年 5 月 1 日正式接廠代操作營運貴縣○○垃圾焚化廠, 並於 97 年 5 月 20 日完成年中檢點作業,並排定於 97 年 7 月 7 日至 11 日期間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作業乙節,因該公 司正式接廠代操作焚化廠後,即應概括承受應盡之法定義務,倘其未 於 97 年上半年 1 月至 6 月期間,完成規定之煙道排氣中戴奧辛 定期檢測工作,已違反前揭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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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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