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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非屬公告應裝設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連續監測數據或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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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62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非屬公告應裝設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固定
污染源,其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連續監測數據或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計算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
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
關連線。爰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
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處理量每小時達 1
0 公噸(含)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之應設置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及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以及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推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優先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為推估依據,其
次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三、雖該公司表示其焚化爐非屬公告處理量每小時達 10 公噸應設置連續
自動監測設施之管制對象,惟查該公司業經貴局 94 年 10 月 12 日
召開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且所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亦符合前揭管理辦法之規定,並
經貴局審查通過在案,應納入許可操作條件管理,自屬應依規定設置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管理對象,應以其連續監測數據,優先作為應繳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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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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