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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自報停工(業)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令處理;其復工(業)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污染源試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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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53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9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
(業) 或自報停工 (業) 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
令處理;其復工 (業) 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
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
污染源試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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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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