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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對轄內應依規定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為1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其逾期30日仍未繳納空氣污染費之管制作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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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79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對轄內應依規定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應繳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為 1 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其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空氣 污染費之管制作業疑義 說 明:一、有關對營建業者因一時疏忽,逾期 30 日以上始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費,因其應繳費額甚少,所處罰鍰相對過高之處理原則,本署 業已於 93 年 3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 0930014804 號函釋,規定符 合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 1 萬元以下等 條件之一之營建工程,皆適用本函釋之處理原則。 二、本案貴轄屬依法應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之營建工程,未依 規定於開工前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倘其應繳之營 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且於貴局作成行政處 分前給予陳述意見期間,已依規定繳納其應繳費額、滯納金及利息, 即毋需執行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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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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