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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釣蝦場烤蝦產生異味之空氣污染管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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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75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釣蝦場烤蝦產生異味之空氣污染管制疑義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 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及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各級防制區 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 烘烤物質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前項空氣污染行為 ,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 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並禁止從事逸散空氣污染物之行為。 二、查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 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以及同準則 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 散布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有否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 處理設備,或裝置收集及惡臭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能完全有效 收集及處理。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環保機關應公正及客觀執行公 私場所空氣污染行為判定,判定結果作為管制依據。 三、有關貴局對轄內釣蝦場放置二台瓦斯用烤蝦設備供顧客烤蝦,倘經民 眾陳情發生臭味污染,不論是否設置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倘經環保 稽查人員採樣檢測結果,其異味污染物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規定之周界濃度限值,或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確認違 規事實明確者,即可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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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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