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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現行排放標準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黑煙及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未加以規範其經目測判煙結果之計算及目測煙判稽查紀錄表判煙值記錄方式,易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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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10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現行排放標準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黑煙及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 未加以規範其經目測判煙結果之計算及目測煙稽查紀錄表判煙值記錄 方式,易致爭議。為釐清上述疑義暨使不透光率之管制更合理可行, 特規定目測判煙不透光率為目測判煙稽查紀錄表所記載連續十二次 ( 合計三分鐘) 目測判煙紀錄值之平均值 (即每十五秒目測判讀乙次, 連續十二次判讀總和除以十二之值) ,其值小數點後以四拾五入計之 。 二 依前述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煙目測判煙稽查紀錄表」目 測判煙值應至少記錄十二次 (不論停止、開運轉 (起火) 與否) ,方 可計算不透光率;原已頒行之紀錄表附註「....,連續四次判煙之 讀值均超過排放標準為準。」之規定,請於文到日起停止適用,並確 依說明二規定計算不透光率。 三 倘其他行業別排放標準另訂有不透光率之管制時間,應以該標準規定 之時間計算不透光率或記錄目測判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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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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