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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係指有機化合物成分之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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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20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係指有機化合物成分之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碳酸、碳化物、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以及同標準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年用量大於 50 噸之工廠其 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之廢氣排放口應設置濃度監測器。」,管制重 點主要在規範有機化合物中所含之揮發性有機物,因其具高揮發、低 沸點等特性,易揮發有機物污染環境,所稱揮發性有機物年用量,係 指有機化合物所含全部有機物成分年用量,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俾利督促工 廠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監測措施,確實掌握所有有機物排放狀 況,避免污染環境。 二、據此,貴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年用量,應依所 用有機化合物所含揮發性有機物百分比為計算依據,但不包括甲烷、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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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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