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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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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32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 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 之檢測報告數據。…」,管制重點主要因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 係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規劃、管制策略研擬及徵收空污費的基礎,需以 可靠的檢測方法進行推估,其推估,應優先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 以上之監測資料為依據,其次以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公私場所自行或 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為依據。 二、有關貴市垃圾焚化廠排放管道 P001、P002 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設 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擬以排放量最大之單月份監測數據,作為年許 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乙節,與前述規定不符,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年 排放量,應以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為推估依據。 三、又有關貴市垃圾焚化廠對其排放管道 P001、P002 之粒狀污染物,擬 採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中,最高一次數據作為年許可排放量推估 依據乙節,與前述規定亦不符,雖無粒狀污染物連續監測數據,其粒 狀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仍應以其試車檢測報告數據、自行或委託執 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為推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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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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