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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依同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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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01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依同標準第 5 條規定, 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 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 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 3 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 測定。 二、有關○○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經徵收作為縣道使用之土地,雖屬該 公司所有,惟已非屬該公司工廠用地管理範圍,且該土地係作為縣道 供公眾通行使用,屬地方政府管理,貴局在該土地執行周界異味空氣 污染物採樣,與標準規定之周界外採樣規範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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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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