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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3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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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252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石 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 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 95% 。其管制 重點主要在規範石化製造程序送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的氣體,不論中 間產品、或有機物料等廢氣,皆應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後,始能排放 到大氣,避免污染環境。 二、有關貴廠來函表示製程產生之石油煉製氣,經公用系統管線送至各加 熱爐,作為燃料之氣體,主要為製程產生之中間產品,含 C1、C2、H 2 等氣體,非屬廢氣回收利用乙節,依前揭之說明,不論中間產品或 回收之有機物料等氣體,送至加熱爐燃燒,其燃燒後削減率應達標準 規定之 95% ,始能排放。 三、另倘貴廠裂解爐廢氣送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其排放削減率亦應達標 準規定之 95% ,始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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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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