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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送審文件中,地籍資料是否屬必須文件有疑義乙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送審之規定文件,包括申請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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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250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送審文件中,地籍資料是否屬必須文件有 疑義乙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送審之 規定文件,包括申請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 計畫,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倘經環保機關指定需提出地 籍資料作為佐證文件審查時,則其地籍資料屬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規定審查之文件,公私場所應依規定提出地籍資料供環保機關審 查。 二、有關該公司土地合約租賃期限如為三年,對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 效期限疑義乙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間 為 5 年,倘該公司土地租賃期限屆期後,不繼續在原址營運,而與 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相異時,依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該公司得 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 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環保機關辦理許可證異動申請;逾前項期 間,經環保機關通知辦理者,應於接獲通知後 10 日內,檢具前項證 明文件影本,向環保機關辦理。環保機關亦得依稱管理辦法第 31 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該許可證。 三、有關該公司對申請合併管制編號應檢具辦理之文件及時程疑義乙節, 因貴局係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審核機關,請逕依權 責查明後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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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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