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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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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196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所謂變更, 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 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之虞者。又依同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 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 不重新進行檢測。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及堆置廠程序之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貴局清查該廠許可資料發現,其廠區內部分 土地不符「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無法作為瀝青混凝土製造程 序及堆置廠程序使用。倘該廠使用廠區面積因用地不符規定而有變動 ,達異動或變更之條件,則該廠應向貴局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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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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