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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一)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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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206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其中「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一)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 ,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 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二)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 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熱處理過程產生之 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或油煙等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制。 二、倘該公司之螺絲表面處理程序,將金屬物件經過奈米液處理後再至以 瓦斯為燃料之乾燥爐烘乾處理,藉由滲碳、滲氮、滲金屬或添加其他 物質等方式,作為提升螺絲表面耐腐蝕性之用,則屬前揭金屬熱處理 程序,應依規定申辦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請貴局依 個案實際情形判定之。 三、另所詢前揭公告條件之控制溫度範圍疑問乙節,經查其應依金屬熱處 理種類及程序等不同而有所區分,故並無明確之溫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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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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