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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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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201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其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
、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者。…」,本項公告管制重點主要基於事業廢棄物成分複雜,規範其
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臭味、揮
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其中所稱
「熱處理」,係指以加熱產生熱能之處理方式。
二、倘貴公會會員從事廢紙再利用或處理製程,將廢紙經水散漿後抄紙,
再經烘乾為成品程序,包括上述熱處理,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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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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