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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應達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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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95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應達 85%
以上。以及依同辦法附錄 9、第 5 項規定,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
數據應分布於全幅 20% 至 80% 之間,但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4
0ppm 時,全幅得設定為 200ppm 。
二、倘本案桃園煉油廠 P005 管道因進行多點校正後,校正用高濃度鋼瓶
未拆除,發生電磁閥故障,使校正用高濃度硫氧化物氣體進入自動監
測設施,致硫氧化物原始連續監測數據,超出自動監測設施設定之 1
79.5ppm 全幅 20% 至 80% 範圍,自可認定為無效數據,惟仍應計
算其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是否符合達 85% 之規定,倘計算結
果,未達 85% 之規定,應予處分。
三、依同辦法附錄二、(六)規定監測設施操作一定期間後(二十四小時
),應使用標準零點氣體及全幅氣體或校正器材(氣體匣、濾光器等
)進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以及依同辦法附錄九、(四)之 5 規
定,監測數據若超過全幅範圍,應即調整修正全幅,並紀錄之。業明
確規範故障免罰之故障認定原則,以及業主連續自監測設施操作 24
小時後,應進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若發生監測數據超過全幅
範圍,亦應即調整修正並紀錄,以確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準確量測污
染物排放濃度。本案桃園煉油廠 P005 管道硫氧化物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相關紀錄,請 貴局查明其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12 月 30 日
間,是否依規定使用標準零點氣體及全幅氣體或校正器材進行校正測
試。
四、另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本法第 77 條所稱故障
,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
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本案該廠監測設施之電
磁閥故障,倘非屬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而係設備維護不
良所造成,自無法認定為故障,無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77 條規定免
與處罰。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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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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