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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76條,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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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96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76 條,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 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經指 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應取得固定污染源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 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 二、有關貴公司擬辦理申請工業用地證明書乙節,非屬本署執掌範圍,請 貴公司逕洽經濟部工業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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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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