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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加徵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應加計繳納費用及滯納金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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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83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者,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
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應加計繳納費用及滯納金之利
息。規定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業主應依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費。
二、有關本案貴局對於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加徵滯納金、
利息,及對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環有疑義乙節,本署業於 92
年 8 月 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49171 號函釋在案,請參考(副
本諒達)。
三、又本案貴局對工程規模相同之營建工程逾期繳費,污染程度相同,因
違規主體不同,課予工商廠(場)較重罰鍰,不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
原則中必要性原則之疑義乙節,因工商廠(場)從事營建工程,造成
空氣污染,增加民眾健康及社會成本,自應善盡社會責任,減少污染
產生,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其係具一定規模之組織,應依
規定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若未依規定辦理,應課予較重罰鍰
,以符合民眾期待。
四、另為維護民眾基本權益,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謂比例原則,
本署業於 93 年 3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第 930014804 函,規定營
建工程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理原則,並函囑加
強清查轄區內未依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儘速通知、
輔導其依法繳納費用,以避免產生前述困擾在案(副本諒達)。
五、本案本署業已納入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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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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