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工細則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指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67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6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指不因本身 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移動污染源:指前款所稱固定污染源以外 之污染源。」本案大巴士裝設附加引擎做為冷氣機運轉的動力時,因 該引擎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故為固定污染源,其排放廢氣應符 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若冷氣動力來自主引 擎,因該主引擎係屬移動污染源,其排放應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暨「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二 於新車排氣測試時,大巴士主引擎須單獨接受測試,若該車輛含冷氣 附加引擎,因與主引擎分屬不同污染源,依現階段的測試規定,不必 同時啟動受測。有關噪意測試,目前尚無車輛冷氣機噪音管制及測試 標準。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