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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公發布日(Date) 094.07.01
法規內文(Content)

一、 主旨: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糕餅:指糕、餅、粿、糬、派、酥、、麵包、蛋塔、泡
         芙、米果、米香、蛋捲、沙其瑪及其他性質相類似者。
   (二)化粧品: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之化粧品。
   (三)酒: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四)加工食品:指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但不包括米穀
        、蔬果、禽畜、水產等生鮮食品、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指以盒包裝上架銷售,且以銷售電腦
         程式著作為主要目的之預錄式光碟。
   (六)完全包裹:指完全包覆被包裝物之包裝方式,或未完全包
         覆被包裝物,而足使被包裝物不致散出之包裝方式。
   (七)個包裝:指完全包裹產品之第一層包裝。
   (八)已包裝產品:指具有一層以上完全包裹包裝之產品。
   (九)再包裝:指對已包裝產品再施加包裝。
   (十)盒:指完全包裹使產品不致散出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
         泡殼包裝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一)分隔產品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等足以分隔或區隔
           數個產品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
           裝。
   (十二)分隔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
           座或其他緩衝材、填充材等避免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接
           觸之包裝。但不包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裝。
   (十三)單元產品:
       1、指禮盒內之各個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2、指複式禮盒內之各個禮盒、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3、指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內之光碟個包裝或其他各個已包裝產
           品或未包裝產品。
二、指定產品:
 (一)糕餅禮盒:含糕餅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二)化粧品禮盒:含化粧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三)酒禮盒:含酒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四)加工食品禮盒:含加工食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三、禮盒及複式禮盒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禮盒:
     1、將數個產品以盒再包裝,且具分隔產品之包裝或分隔已包
         裝產品與盒內緣之包裝者。
     2、月餅、喜餅、產品禮盒等將產品以盒包裝,供年節、喜慶
       、送禮等需求者。
     3、將數個糕餅以盒包裝,且具分隔糕餅之包裝者。
(二)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複式禮盒:
     1、將禮盒以盒再包裝者。
     2、將禮盒與其他產品以盒再包裝者。
(三)禮盒不包括數個完全相同之已或未包裝產品以盒包裝,始
      構成一銷售單元者,例如:多個小瓶裝臉部保養液或多片
      裝餅乾等。
四、下列產品或包裝,不受本公告限制:
 (一)輸出之產品。
 (二)專供隔熱之包裝。
 (三)提袋或運輸用紙箱等專供運輸之包裝。
 (四)消費者要求之包裝。
五、指定事業:
 (一)指定產品製造業:製造指定產品之事業。
 (二)指定產品輸入業:輸入指定產品之事業。
 (三)指定產品販賣業:銷售或贈與指定產品之事業。
六、指定產品製造業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指定產品標示商標者,以商標使用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指定產品製
       造業;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指定產品
       製造業。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或商標使用者或標示之
       製造廠商未製造指定產品者,以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
       品製造業。
 (四)委託他人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製造業為發行電腦程式著作之事業。
七、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包裝層數:
     (1)糕餅:三層以下。
     (2)化粧品、酒或加工食品:二層以下。
     (3)複式禮盒:二層以下。
   3、複式禮盒之個別禮盒,應分別符合個別禮盒包裝體積比值
      及包裝層數之規定。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包裝層數:三層以下。
八、包裝體積比值計算公式如下:
    包裝體積比值=包裝體積/額定包裝體積
(一)包裝體積:外切指定產品包裝(不含提把、扣件、綁繩、
      塑膠膜等,附屬於盒外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二)額定包裝體積:各單元產品體積與其對應必要空間係數乘
      積後之總合。
(三)必要空間係數:
   1、非單一材質包裝:
    (1)糕餅:六‧○。
    (2)其它產品:二‧七。
   2、單一材質包裝:
    (1)糕餅:六‧九。
    (2)其它產品:三‧一。
(四)單元產品體積:外切單元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1、糕餅:外切未包裝糕餅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2、光碟:外切光碟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3、已包裝產品體積:外切已包裝產品本身包裝之最小立方體
        體積。
    4、未包裝產品體積:外切未包裝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九、單一材質包裝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除印刷、日期標籤、價格標籤、其他法規要求之標示標籤
      、盒外(上)之塑膠膜及密封所需之膠帶外之包裝材料,
      均為同一金屬、玻璃、塑膠或紙等材質。
(二)塑膠:應為同一種類塑膠,並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三)紙:除上光及塗布外,不得結合其他材質。
(四)糕餅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氣密包裝或無氣
      密包裝者之個包裝,不在此限。
(五)其他產品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單元產品之
      包裝不在此限。
(六)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光碟之
      個包裝及非光碟之已包裝產品之包裝,不在此限。
(七)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指定事業提出包裝製造廠商出具
      之材質證明。
十、包裝層數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糕餅:完全包裹糕餅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
       2、其他:完全包裹各單元產品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
           層。但單元產品本身之包裝層數不計入禮盒之包裝層數。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完全包裹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包裝及
         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
   (三)指定產品含有不同包裝層數之單元產品或電腦程式著作光
         碟,以其中包裝層數最多者,為該指定產品之包裝層數。
   (四)僅以塑膠膜將數個禮盒、複式禮盒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組
         合包裝銷售者,該塑膠膜不計入包裝層數。
   (五)以未完全包覆產品之襯墊或內襯將產品卡住使不致散出之
         包裝,不認定為一層。

十一、指定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
      機構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得不受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指定產品包裝體積比值、層數及材
        質報告。
  (二)未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或更有利於資源
        回收再利用之說明書。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仍無法符合公告事項七規定之說明書。
十二、依前公告事項規定取得同意文件之指定事業,應依同意文件
      核可之內容辦理。
十三、本公告實施前製造或銷售之指定產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其製造或銷售日期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指定產品標示製造日期者,以標示之製造日期為準。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而有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
        者,以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銷
        售日期為準。
  (四)禮盒或複式禮盒本身未標示日期,其單元產品有標示製造
        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該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
        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該禮盒或複式禮盒之製造
        日期。
  (五)指定產品含有不同製造日期之產品,以其中最早之製造日
        期為該指定產品之製造日期。
  (六)銷售日期為指定事業直接銷售指定產品之日期,以出貨單
        之日期為準;無出貨單者,以銷售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十四、指定事業得將指定產品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
      構,進行符合本公告規定之檢驗。
十五、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得要求指定事業提供指定產品
      供檢查,並提供指定產品之型錄、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進
      貨來源及進貨時間相關資料,指定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十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前項檢查,應遵循下列規
      定: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取樣數量以足供檢查所
        需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
      1、販賣業完全包裹指定產品。
      2、販賣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產品供拍攝、記錄。
      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指定事業。
  (三)檢查以於製造業、輸入業場所進行為原則。向販賣業取樣
        時,亦同。
  (四)檢查以不破壞禮盒內已包裝產品之包裝或電腦程式著作光
        碟之個包裝為原則。但糕餅不在此限。
  (五)完成檢查之樣品,應發還指定事業。
十七、指定事業得於指定產品標示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包裝體積
      比值、包裝層數及包裝材質。
十八、指定產品製造業、輸入業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
      定,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處分。
十九、指定產品販賣業包裝或委託包裝指定產品違反公告事項七或
      公告事項十二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
      分。
二十、主管機關對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所為限期改
      善之內容,以命尚未完成包裝或輸入之指定產品改善包裝至
      符合規定為原則。
二十一、指定事業違反公告事項十五,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處分。
二十二、本公告實施日期如下:
  (一)糕餅禮盒、化粧品禮盒、酒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公告規定。
  (二)加工食品禮盒: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
        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