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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12.05.2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    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    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    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    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    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