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
公發布日(Date) 111.10.04
法規內文(Content) 主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 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 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 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