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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1.10.04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主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 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 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 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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