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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放流水標準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6.09.03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如下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迴流法檢測之;真色色度,
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 5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
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真色色度:無單位。
三、大腸桿菌群:每 100 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100mL)。
四、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第 6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
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
第 7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
有 2 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
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
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
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