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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Date) 095.04.1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9 條之 1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
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前項通知書除應記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外,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應改善、補正事項。
二、改善、補正期限。
三、完成改善、補正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5 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