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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Date) 106.09.1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水污染防
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 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 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
通用之淨水方 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 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
特殊或高度處 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 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
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
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 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
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
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 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 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
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
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
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
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
及戊類。
二、 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
類及戊類。
三、 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
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 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 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 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
育。
三、 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 5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
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第 6 條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