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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6.09.20
預告日期: 106.09.20 ~ 106.11.20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60074127號 公告
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a0-oaout.epa.gov.tw/law/)。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綜合計畫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7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731
(四)傳真:(02)23713217
(五)電子郵件:cyho@epa.gov.tw
容: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八十八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三次修正,業已完整建構我國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法制。
鑑於社經環境變遷、科技日新月異,以及近年來開發行為樣態日益複雜、區位限制增加,導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治絲益棼,引發各界對環境影響評估議題的關注,為發揮本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強化環境影響評估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公信力,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現行法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為發揮本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強化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引導個案開發行為達成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新增專章規範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施以符合已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個案開發得簡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誘因。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篩選開發行為功能,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作成檢核意見書,將環境保護因素內化至各機關。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信力,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委員之迴避,力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公平、公正;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補正、展延規定,以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避免環境影響評估條件因年代久遠而失真引發爭議,審查結論應定有期限,並保留主管機關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權限。實施提送執行書機制,俾利主管機關監督有所準據,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為有效運用主管機關有限人力及資源,增訂指定開發行為完成後使用時之監督期限,促使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因應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之需求,授以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加嚴或新增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細目及範圍;新增指定開發行為,其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自我控管之規定;課以開發單位公開開發行為所涉環境數據資料之義務。另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審酌水污染防治法立法體例,於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除處以罰鍰外,建構追繳其所得利益法源,落實環境正義;增加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以彌補主管機關監督人力之不足,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由現行三十二條,修正後條文共六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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