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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草案。

公告日期: 106.07.10
預告日期: 106.07.13 ~ 106.08.02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6005149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 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四、另為儘早使污染監督作業更臻完備,使公私場所落實監測管制作業,掌握其污染源排放情形,本草案有定 較短期間之必要,擬縮短預告時間至21天。對於本草 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 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級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

 (三)電話:(02)237121216216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yueshih.chen@epa.gov.tw

 


 
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八十二年起至一百零四年間陸續公告第一批至第四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規範經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以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該污染源排放情形。

為完整掌握大型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及擴大監測項目,針對第一批至第四批管制對象新增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操作參數監測項目,同時增訂納管鋼鐵冶煉業之鐵初級熔煉/熔礦程序熱風爐及熱風作業區,與金屬軋造程序加熱爐及鍛造用加熱爐等設備,以利加強管制;另為配合排放標準管制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使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依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整併納管需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使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監測作業,依法確實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例行性校正、連線及維護保養等作業,確保其監測數據之準確性,完備整體管理制度,俾利主管機關能確實且即時掌握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爰修正本公告,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第五批公私場所應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期限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三項)

二、 增訂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操作參數監測項目應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期限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項)

三、 增訂各批次經公告應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及與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設施與監測結果之相關規範,應優先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修正公告事項第五項)

四、 增訂鋼鐵冶煉業鐵初級熔煉/熔礦程序之熱風爐及熱風作業區與金屬軋造程序之加熱爐及鍛造用加熱爐等設備為管制對象,規範其應監測不透光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及操作參數等項目,以確實掌握該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情形。(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五、 配合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規範,整併納管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一.三公斤(含)以上者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排放流率、揮發性有機物及操作參數等項目,以配合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六、 配合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規範,整併納管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五十公噸(含)以上或公私場所內所有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許可總排放量0.六公斤/小時(含)以上者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排放流率、揮發性有機物及操作參數等項目,以配合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七、 配合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規範,整併納管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五十公噸(含)以上且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六公斤(含)以上者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排放流率、揮發性有機物及操作參數等項目,以配合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八、 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規範,整併納管具有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母火溫度、排放流率、廢氣成分及濃度、總還原硫及操作參數等項目,以配合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九、 增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且已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或已建造完成者為管制對象,並明訂其應監測項目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項目進行設置及連線。(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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