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公告後3日內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ocies/)及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02
(四)傳真:(02)23253865
(五)電子郵件:chlinw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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