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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僅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否得免繪製疑義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日期: |
113.11.22 |
公(發)布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36123064A號函 |
內容: |
主 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繪製污染流向
示意圖」如僅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否得免繪製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13 年 10 月 18 日竹環字第 1130034320 號函辦理。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指定公告事業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
變更、異動或展延申請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係為掌握污染在空氣、水、廢
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介質間之流向。
三、考量污染流向示意圖,係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
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故指定公告事業如僅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未有 2 類以上環保許可證(文件),無須繪製全廠(場)空
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反之,如有
2 類以上環保許可證(文件),則請指定公告事業依規定繪製。
正 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循環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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