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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三十一元。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