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
計畫(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
,特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
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環境監測及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
監督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署長指派環境督察總
隊人員兼任。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二十人
:
(一)機關委員六人: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雲
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
大城鄉公所指派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就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之。
(三)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村長、三盛村村
長、中興村村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
現場勘查。本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於六輕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