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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一、為激勵地方機關清潔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下列
    清潔人員:
(一)清運垃圾人員。
(二)清疏水溝人員。
(三)清掃道路人員。
(四)清運水肥人員。
(五)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之
      人員。

三、清潔人員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每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六千元範圍內,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

四、清潔人員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
    (鎮、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請假及其他應扣(減
    )獎金事由。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