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得視政策性質含括:
(一)原有政策執行之評估及環境負荷分析。
(二)與國家環境保護政策之相關性分析。
(三)資源之需求及供給管理。
(四)政策設定之環境保護目標。
(五)其他事項。
四、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政策評估)作業,評估之項目包括
:
(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二)自然生態及景觀。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四)土地資源之利用。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六)文化資產、自然景觀之和諧。
(七)國際環境規範。
(八)其他。
五、政策評估作業矩陣方式,由矩陣逐項評估對各環境受體之影響,其
評估之範圍分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茲說明如下:
(一)地域性:指僅涉及台灣地區局部範圍者。
(二)全國性:指影響涉及台灣地區普遍之環境負荷或跨越省(市)範圍
者。
(三)全球性:指涉及國際性環境保護公約、影響擴及台灣地區以外或越
境處理、跨國輸送及相關輸出、輸入者。
六、政策評估項目之評估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1.空氣:指懸浮微粒(TSP 及 PM )、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
(NO)、臭氧(O )、鉛(Pb)等各項空氣污染物,是否符合空
氣品質標準或涵容總量。
2.河川、水庫、湖泊、海洋、地下水等水體:指氫離子濃度指數(
pH)、溶氧量(DO)、導電度(EC)、大腸桿菌群、生化需氧量
(BOD )、懸浮固體(SS)、氰化物(CN)、酚類、陰離子界面
活性劑(ABS )、氨氮(NH-N)、硝酸鹽氮(NO3-N )總磷(T-
P )、重金屬及農藥等各水質項目,是否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
、水體涵容總量或是否致水體優養化。
3.土壤:指重金屬、農藥或化學肥料之介入,是否致生土壤污染或
造成土壤貧瘠。
4.廢棄物處理: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之增長速率及數量是否
超出可處理之負荷。
5.噪音:指噪音是否符合環境音量標準或致使環境音量普遍劣化。
(二)自然生態系統:
1.陸域生態(含動物、植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量之改變程度
、種歧異度之變化或勢群落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度是否因應未
來改變之調適為主要考量。
2.水域生態(含動物、植物、底棲生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量
之改變程度、種歧異度之變化或優勢群落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
度是否因應未來改變之調適為主要考量。
3.生態棲地:指生態棲地之增減情形。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1.有毒或有害物質經由空氣、水或土壤傳輸:指涉及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認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清理法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
物、水污染防治法認定之有害健康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認定之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等,經空氣、水或土壤傳輸之情形
或風險。
2.輻射或化學災害:指產生輻射外洩或化學物質洩漏之風險。
(四)自然資源之利用:
1.森林資源:指森林被利用比率之狀況,可就森林砍伐與造林之面
積及比率分析,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2.礦產及土石資源:指礦產或土石資源直接或間接被利用之狀況,
可就蘊藏量及採取量加以分析,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3.水資源(含抽用地面水、地下水、海水淡化等):指各種水資源
使用之方式及數量,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4.物種資源:指涉及特定物質(種、植物)之利用、繁殖或再生,
應就物種之變化評定其環境影響。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1.用水標的及分配:指涉及用水標的之調整、或用水分配數量之改
變,應就調整或改變之結果,評定其影響。
2.用水排擠效應:指涉及區域性用水之排擠效應,應就效應大小評
定影響。
(六)文化資產、自然景觀之和諧:
1.地理景觀:指利用是否涉及大幅改變地形、地貌或某些區域性之
特有景觀。
2.生態景觀:指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包括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
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海岸地
區及其他特殊之生態敏感區等)之影響或其面積之增減等。
3.文化資產:指涉及文化資產之維護或對文化資產特定區之影響。
(七)國際環境規範:
1.蒙特婁議定書(臭氧層消失):指涉及產生氟氯碳化物,全鹵化
氟氯碳化物、海龍、二氯乙烷等物質。
2.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溫室效應):指涉及產生二氧化碳(CO2 )
、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 )、臭氧(O3)等物質。
3.巴塞爾公約(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指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
輸出、輸入。
4.華盛頓公約(稀有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保育):指涉及稀有或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保育、或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輸出、
輸入等。
5.生物多樣性公約(物種多樣性保育)。
前項評估內容之界定,政策研提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
專家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
七、政策評估應就前述項目、內容加以評定。評定結果之表示方法如下:
(一)對環境有正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正面影響者,其符號為
++。
(二)對環境有負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負面影響者,其符號為
--。
(三)對環境無影響者,其符號為○。
前項評定結果對環境有負面影響或顯著負面影響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
八、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得視政策性質含括總量管制策略、
資源分配、資源復育、開發區位規劃、環境管理、環境監測、追蹤考
核等。
九、政策評估得就其特質,增列民意反應、經濟效益或評定其他環境項目
,並評估社會接受度。
十、依前述分項評估之結果,應彙整分析作出結論及建議。
十一、政策評估之矩陣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