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
簡稱環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
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 (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
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副署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
五人及機關代表五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 內政部代表。
(二) 經濟部代表。
(三) 交通部代表。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五) 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署長聘兼。
三、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優先考量:
(一) 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 大專院校教授。
(三) 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 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五) 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六) 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七) 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四、本署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
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環保
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星期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第五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十四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後即解散。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署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但如辭職或出缺僅一人時,其人
選由署長逕為指定候補人選並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
十一、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