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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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 │
│用種│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
│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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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一、一般廢棄物來源:執行機關所屬之公有公營垃圾焚化廠、│
│焚化│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焚化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渣。 │
│廠焚│二、再利用條件:底渣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
│化底│ 處理,並視再利用產品分類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
│渣 │ 水洗等後續前處理;底渣經前處理後於再利用前之毒性特│
│ │ 性溶出程序(TCLP)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檢測值應低│
│ │ 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若超過標準時,應依一般廢│
│ │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 │三、再利用機構: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
│ │ 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
│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 │ 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
│ │ 者,執行機關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依報經中│
│ │ 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辦理。 │
│ │四、再利用產品分類及檢測: │
│ │ 底渣經前處理後之再利用產品,分為第一類型、第二類型│
│ │ 、第三類型,各類型品質標準如下表規定。再利用產品於│
│ │ 再利用前,再利用機構依各類型品質標準規定項目,應至│
│ │ 少每五百公噸進行檢測一次。 │
│ │┌─────────────┬───┬───┬───┐│
│ ││ 類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 ││品質標準 │型 │型 │型 ││
│ │├─┬───────────┼───┴───┴───┤│
│ ││毒│總鉛(毫克/公升) │ 5.0 ≦ ││
│ ││性├───────────┼───────────┤│
│ ││特│總鎘(毫克/公升) │ 1.0 ≦ ││
│ ││性├───────────┼───────────┤│
│ ││溶│總鉻(毫克/公升) │ 5.0 ≦ ││
│ ││出├───────────┼───────────┤│
│ ││程│總硒(毫克/公升) │ 1.0 ≦ ││
│ ││序├───────────┼───────────┤│
│ ││ │總銅(毫克/公升) │ ≦ 15.0 ││
│ ││ ├───────────┼───────────┤│
│ ││ │總鋇(毫克/公升) │ ≦ 100.0 ││
│ ││ ├───────────┼───┬───┬───┤│
│ ││ │六價鉻(毫克/公升) │0.25≦│0.25≦│2.5 ≦││
│ ││ ├───────────┼───┼───┼───┤│
│ ││ │總砷(毫克/公升) │0.50≦│0.50≦│5.0 ≦││
│ ││ ├───────────┼───┼───┼───┤│
│ ││ │總汞(毫克/公升) │0.02≦│0.02≦│0.2 ≦││
│ │├─┴───────────┼───┼───┼───┤│
│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0.024 │ │ ││
│ ││備註:以 CNS 13407 細粒料│≦ │ │ ││
│ ││ 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 │ │ ││
│ ││ 驗法檢測 │ │ │ ││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I-│0.1 ≦│0.1 ≦│0.1 ≦││
│ ││TEQ/g) │ │ │ ││
│ ││備註:指含 2,3,7,8- 氯化戴│ │ │ ││
│ ││ 奧辛及喃同源物等 1│ │ │ ││
│ ││ 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 │ │ ││
│ ││ 量濃度 │ │ │ ││
│ │└─────────────┴───┴───┴───┘│
│ │五、再利用用途: │
│ │(一)第一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
│ │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 │ 、磚品添加料及其他用途。 │
│ │(二)第二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
│ │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
│ │ 加料及磚品添加料。 │
│ │(三)第三類型:僅得作為基地及路堤填築,且每一再利用場│
│ │ 所之使用量應在一萬公噸以上,使用前應先檢具底渣再│
│ │ 利用產品之隔絕、控制及監測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 │ 核准後始得辦理。 │
│ │六、再利用產品得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
│ │ 規範之相關規定,作為公共工程使用。 │
│ │七、再利用產品之施工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施工期間應符合之規定: │
│ │ 1.於施工區域應經常灑水,減少揚塵。 │
│ │ 2.施工人員須著適當防護裝備。 │
│ │ 3.禁止非施工人員任意進出施工區域。 │
│ │(二)使用地點應符合之規定: │
│ │ 1.與飲用水源及水井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2.需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
│ │八、再利用前貯存清除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
│ │ 規定,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再利用產品之│
│ │ 貯存及清運,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
│ │ 。 │
│ │九、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定辦│
│ │ 理。 │
│ │十、再利用產品之紀錄、申報規定: │
│ │(一)再利用機構應按季將再利用底渣之來源、數量、採樣檢│
│ │ 測、再利用用途等紀錄及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報│
│ │ 底渣產生及再利用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自行│
│ │ 妥善保存該等紀錄文件三年供查核。 │
│ │(二)屬第二、三類型之再利用產品,再利用機構應於完成每│
│ │ 批再利用後十五日內,填具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
│ │ 件及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等,報底渣產生及再利用│
│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 │ 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
│ │ 申報。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格式,應符合附錄│
│ │ 一規定。 │
│ │十一、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
│ │十二、再利用機構應實施品質管制系統,主管機關應實施品質│
│ │ 保證系統、品質查核系統,實施方式應符合附錄二規定│
│ │ 。 │
│ │十三、依據「鼓勵公有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
│ │ 」興建營運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渣,│
│ │ 準用本管理方式相關規定。 │
│ │十四、本管理方式十、(二)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及管理方│
│ │ 式十二實施之品質管制、品質保證及品質查核系統等相│
│ │ 關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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