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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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87年3月31日環署毒字第0018264號公告.pdf
附表一.pdf
附表二 高分子凝聚劑使用記錄申報表.pdf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附表一所列之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
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當飲用水水源之原水濁度大於二五○NTU 時,始得使用本公告之高分
子凝聚劑,並應於每次使用後七日內依附表二高分子凝聚劑使用記錄
申報表之格式填妥向本署申報。上述記錄應保存三年備查。未依規定
申報不實者,不得使用高分子凝聚劑作為飲水水質處理藥劑。
三、其他事項依本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