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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全文內容: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
          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
          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係指僅處理 D-0501 廢耐火材、D-0599  土
          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R-0503  營建混合物等 3  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
          棄物處理機構或其他處理場、再利用機構,應依該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但涉及處理其他種類廢棄物者,仍應依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