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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90020218號公告.pdf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附表一所列之燃料,應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成分標準。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附表二所列之燃料,應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混燒比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