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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
    造成災害擴大,並將影響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垃圾焚化廠,係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
    化廠推動方案」及「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
    」興建之大型垃圾焚化廠。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停爐致轄內一般廢棄物須協助處理。
(二)焚化廠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或因職業災害、污染事件致人員
      傷亡或環境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如地震、水災、風災)致設備損壞。
(四)其他緊急事件。

四、緊急事件之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時,該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立即進行應變處置,並於第一時間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垃
      圾焚化廠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如附件一),以電話或傳真通報
      (通報單如附件二)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二)本署於受理緊急事件通報後,應迅速進行查證,並依「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處理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及「垃圾焚化廠緊急
      事件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如附件三)以電話或傳真依序進行
      通報。

五、本署接獲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緊急事件後
    ,由環境督察總隊立即進行應變處理,並依「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規
    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逐級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