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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訂修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有關機關代表七人,由
    本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
    會指派代表兼任;其餘委員十八人,由召集人就各機關推薦具有溫室
    氣體減量及管理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中聘兼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續聘得連
    任一次。
    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派員兼辦,受召集人指揮
    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訂修之相關
      資訊。
(三)臨時交辦之其他相關事項。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專家、學者委員缺席或民間團體代表委員缺席且未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連續達二次以上者,得予改聘。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