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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
    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業務,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
    下簡稱本法)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相關制度建立與審查,特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署長遴聘後組成,並指定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執行秘書兼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署得通知有關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民間團體推
    薦人選經本署遴選後擔任本推動小組委員。

三、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
      簡稱風險評估辦法)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以下
      簡稱風險評估計畫書)之審查。
(二)依本法提出之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
      稱風險評估報告)內容合理性與完整性之審議。
(三)依本法訂定之風險評估方法內容、參數、資料修訂及更新等相關事
      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
    見書附於本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六、本小組審查風險評估辦法所定之風險評估計畫書前,應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就個案污染場址性質成立初審小組,做成審查會議結論。審查
    風險評估報告時,亦應由風險評估計畫書成立之初審小組為之。
    除前項風險評估計畫書及風險評估報告外,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
    址或控制場址,涉風險評估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時,亦得送初審小組
    協助審查。該初審小組成立方式,依前項之程序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
    通費。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