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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查核評鑑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以下簡稱垃圾焚化廠)營運管理及服務績效,並落實垃圾焚化廠之
    操作營運與環境保護局之監督管理工作,以建立環保設施新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評鑑對象,為運轉中每日設計處理量三百公噸以上(含
    )之垃圾焚化廠;其查核評鑑範圍包含垃圾焚化廠操作、維護與管理
    等。

三、本署為辦理本要點之相關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小組(以下
    簡稱小組),接受本署諮詢、提供建言並參與查核評鑑工作。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指定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一人兼任。
    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與本署廢棄物管理處
    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等遴聘之,任期為兩年,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四、小組會議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且學者專家委員應親
    自出席小組會議,不得代理。

五、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營運績效:係依據各垃圾焚化廠於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之營運績效指標線上評鑑系統所申報資料計算得之,其項目、計算
      方式與權重由小組決議,申報內容由本署審查。
(二)年度營運成果:由各垃圾焚化廠提送經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核可之年
      度營運成果報告書供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評定之;其項目、權重及
      辦理方式由小組決議之。另,各環境保護局應依本署之規定,進行
      各垃圾焚化廠互評工作。
(三)督導查核情形:由本署就各垃圾焚化廠營運月報、污染物抽測稽查
      、報表審查、工安情形、教育宣導、行政配合以及各環境保護局監
      督管理情形等項目評定之;其中,各垃圾焚化廠應於每月二十日前
      ,至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申報經環境保護局核可之前月
      份營運月報供本署審核。另,各環境保護局應每年自行辦理垃圾焚
      化廠查核工作。
(四)不定期查核:由本署或由本署邀集委員,視各環境保護局監督管理
      與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等情形,進行不定期查核並評定之;其項目
      、權重與辦理方式由小組決議之。

六、垃圾焚化廠年度查核評鑑成績等第,由小組就該年度垃圾焚化廠營運
    績效、年度營運成果、督導查核情形及不定期查核等查核評鑑項目評
    定之;各查核評鑑項目之成績權重,由小組決議之。

七、本署得依不同垃圾焚化廠經營型態,分組公布查核評鑑成績等第。
    本署得對查核評鑑成績優良之垃圾焚化廠頒發獎牌予以獎勵,並函請
    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本署得對查核評鑑成績不良之垃圾焚化廠增加稽查頻率,並函請垃圾
    焚化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加強督導改善。

八、垃圾焚化廠及其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應配合查核評鑑相關事項之執行
    。
    各環境保護局對於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廢棄物處理、緊急
    支援或協助,依「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視為重大環保事務項
    目予以加分,倘配合不當致產生廢棄物處理危機,將予以扣分處置,
    並做為整體績效考核之參考。